招商|荆州市招商引资工业企业优化服务措施
| 招商动态 |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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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审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以及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等5 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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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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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规定,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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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可允许在3 年内分次贴花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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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下放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延期缴纳税款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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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提请的各类涉税审批审核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及时办结。不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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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地税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程序、公开核定税负、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和廉政纪律、公开监督举报